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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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已年过九十,精神恍惚,经常爱忘事情,前些日子其配偶哈先生去世,配偶生前未留有遗嘱,其几个孩子提出依法分割父亲生前留下的房产,问题来了,刘女士是否享有继承权?能否自己单独上法庭与她的几个孩子打这个官司?她能否单独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继承其配偶生前留下的相应财产份额?
刘女士由于精神恍惚,可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法》第六条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因此刘女士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继承权,但如果其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话,需要为其确定法定代理人之后才可以。因此在分割财产之前先要为刘女士申请特别程序,确定其是否为无行为能力人,在该程序当中需要为刘女士指定申请人之外的代理人,并经过法医鉴定。
综上所述,继承者应当是无行为能力人本人,但因为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继承权,因此可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的继承权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法定的代理人只是代为行使,权利还是属于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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