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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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分分合合是人之常情。在一起时我们为了小家努力拼搏,积累财富,却很少有人把财物分的那么清楚。随着世事变迁,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大家无法一起走下去,分家析产也将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下面我们来学习一下在共有财产的析产继承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从而避免产生纠纷,伤了和气。
一、案情介绍
2000年,郑女士及丈夫江海、女儿江晨、儿子江明、儿媳姚非、孙子江小明共六人申请,依法获得房屋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拆除自家旧屋基础上,翻建成一幢三层楼的房屋。三年后,郑女士的丈夫江海去世,留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孙子江小明,其遗产未分割。一年后,江晨出嫁,江小明大学毕业后在外地找到一份工作,所以家中只有郑女士、江明和姚非三人居住。但三人的日子并不平静,郑女士与儿子、儿媳经常发生口角。
后来,郑女士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状告儿子、儿媳对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要求对现有住房进行分家析产,要求分得房屋产权的50%。并且提供了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江晨和江小明写的将房屋份额转让给郑女士的证明。
二、律师点评
1、江海的遗嘱是否有效?
本案中,该房产归一家六口共同共有,对于房屋的处分,原则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方可为之。江海在并未征得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自行将房产进行处分,该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因此,江海处分其他四人的财产份额属于无效,当然,遗嘱中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仍然有效。
2、该房产归谁所有,房屋份额应该如何分割?
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以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上列明的人员为准,归六人共同所有。江海死亡后,其所有的房屋份额(六分之一)按照遗嘱由江小明继承。而后,江晨和江小明均自愿将其所拥有的房屋份额转让给郑女士。由于公民有权依法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两人的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此时房产归郑女士、儿子江明、儿媳姚非共同共有。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也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房屋是否翻造等情况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三、东红律师团队提醒
1、在共有财产的析产继承中应该先析产然后在进行继承。因为只有对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才存在继承问题。这样既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所有权,也能使死亡公民的财产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2、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我们应该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相区别。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例如,没有投入家庭共同生活的财产;约定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基于赠与而获得的财产;未成年子女因继承、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财产等等,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
3、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父母用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子女向父母给付赡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将该赡养费积累起来而购置的房产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子女没有所有权。
分合虽是人之常情,但好合好分才是我们所追求的结局,看淡一些物质,多重视一份亲情,才能真正做到家和万事兴。
团队介绍
京师(东红)家事法律事务部由王东红律师创办,由多名具有丰富婚姻家庭案件经验和良好教育背景的职业律师、律师助理组成,主要业务为婚姻、继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债权债务、涉外家事争议的诉讼、调解、谈判,家庭事务及财产的法律规划、风险防控及纠纷处理。致力于探索推动法治社区的建设及以无讼的方式化解家庭法律纠纷。团队实务操作熟练,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家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团队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一揽子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方案的同时,更着眼于做好家事创新法律服务的研究,同时还热衷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儿童防性侵的公益法律活动,更着重关注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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