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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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亲有四个孩子,父亲于92年去世,97年时父亲单位福利分房,母亲用父亲的工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09年时,母亲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房产由四个子女中的一个儿子继承。后来母亲于2013年将房子卖掉,15年母亲去世。我们想咨询的问题是:1、这个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2、公证遗嘱还有效吗?3、母亲将房子卖掉后的房款能要求继承吗?
答:您好,虽然您的父亲于92年去世,房子是97年购得,但因购买时使用了您父亲的工龄,且您父亲去世后未经继承,因此虽然该房产登记在您母亲名下,但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很大。
我国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虽然该公证遗嘱的形式是有效的,但由于公证书里的可继承的财产已经灭失,因此该公证书也就丧失了法律效力。您母亲于2015年去世时,继承才刚刚开始,如果至您母亲去世时尚有存款或房款,可以要求继承该存款或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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