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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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师王东红,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该怎么办?
不如意的婚姻让人痛苦和无助,一辈子鸡争鹅斗,不得安生。如果在不如意的婚姻之上再附加上自己合法财产的无端损耗,更让人窒息。在法律实务上,我们就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比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婚姻中,对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生活中每天都会遇到,比如购物、衣食、娱乐、医疗,我们在开展这些行为时,需要支付对价,这类行为都是我们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而必须要做的事。我们因为这些行为而发生的消费、或付款行为,都不需要另一方的同意即可作为。但实际上,我们花出去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个人财产的除外)。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个专业名词,叫做“家事代理权”。意思就是,夫或妻一方有权利代表家庭对外单独处理某些事务,或者处分某些财产,而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无须另一方必须到场表示同意。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对方瞒着我把家里的房子卖掉也可以的是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几个法律知识。
首先,夫妻一方是否有权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正如刚才说的,当双方结为夫妻组成家庭后,夫或者妻一方有权利代表家庭处理某些事务。但是,这一权利的适用范围不能无限扩大,它仅适用于“日常生活需要”。超过这个范围,就会损害另一方或家庭共同利益。而一方擅自处分家庭房产的行为,是对家庭重大财产的处分,这样的行为会导致另一方的财产严重受损,已经远远超越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以如果处理大额的家庭共同财产,比如房产,就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这也是为了避免引发家庭矛盾。但是,事实上,很多感情不和的家庭是做不到“协商一致”的。
如果房子真的被卖掉,怎么办呢?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能否追回房屋,关键是看买房人是否善意取得;是否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是否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如果买房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也办了过户手续,也不知道卖房人的配偶不同意卖房,那么想追回房子的请求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买房人不能满足上面三个条件,法院会根据情况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有这样一个案例,男方擅自出售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的房产,但是签订的卖房价格只是市场价的70%,并且这个房子在出售时女方和孩子就住在里面。买房人甚至没有上门看过房,如果买房都不看房的话,那并不符合房产交易这个重大事项应该具有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同时,买房人因为借了一笔钱给卖房人,买房人还把这座房子抵押给了自己。大家想想,如果房子的买卖是正常交易的话,既然买房人买了房子,就不会再把属于自己的房子抵押给自己,这明显情理不通。所以最终人民法院认为男方与买房人存在恶意串通,非善意购得,最终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那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时,买方是善意的,人民法院就会保护善意买方而认定为买卖合同有效,那夫妻另一方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吗?其实不然。配偶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在分割财产时要求不分或少分给对方,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我的另一起案件中就是这样,女方把夫妻共有房产无偿过户给了自己的其他亲戚,而其他亲戚正常出售了房产。由于亲属正常出售了房子,所以买房人是善意的,房子是追不回来了,但是可以要求女方赔偿损失,最终人民法院判令女方按照房产当时市场价格的一半赔偿了男方。
当我们的婚姻遇人不淑时,我们不能赔了夫人又折兵,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也没有掉下来的权利,我们不能做躲在权利上睡觉的那个人。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请大胆地维权吧。好了,今天的话题我们就分享到这,我是律师王东红,我们下期再会。
团队介绍
京师(东红)家事法律事务部由王东红律师创办,由多名具有丰富婚姻家庭案件经验和良好教育背景的职业律师、律师助理组成,主要业务为婚姻、继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债权债务、涉外家事争议的诉讼、调解、谈判,家庭事务及财产的法律规划、风险防控及纠纷处理。致力于探索推动法治社区的建设及以无讼的方式化解家庭法律纠纷。团队实务操作熟练,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家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团队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一揽子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方案的同时,更着眼于做好家事创新法律服务的研究,同时还热衷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儿童防性侵的公益法律活动,更着重关注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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