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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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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另一方有证据,能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么?

“愿得一心人,白首不相离”是很多人的心愿,但有时候,爱情和婚姻不一定是完美无缺的。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离婚原因的首位竟是“婚内出轨”,在如今这个金钱至上的时代,最解气的处罚方式莫过于让ta净身出户。但是,受害方真的能如愿让对方净身出户吗?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现在,我们来跟大家聊聊出轨后的“净身出户”问题。

首先“一方出轨,另一方有证据”这句话里,所谓的“证据”指的是什么? 

我们普通人理解的证据未必符合法律上对证据的要求,法律上的证据都要是真实的、合法的、与本案有关联的。比如,我们经常用“偷拍”的方式取证,但如果偷拍发生在自己家里,这样的证据就可以做为法律上的证据,但如果偷拍发生在别人家里,摄像头偷偷安装在别人家时,这样的证据就不能构成合法的证据。再比如,聊天记录,可能里面会有一些暧昧的话,但如果不能判断是否已经出轨,这样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出轨”的事实。“出轨”本身是一件特别隐秘的事情,恨不得悄悄的、不露一丝痕迹,更恨不得要把所有蛛丝马迹都消灭干净。所以“出轨”这个行为比其他法律行为的证据要难取得多。

通常情况下,证明出轨时所涉及到的证据有:通讯记录、聊天记录、开房记录、短信记录、照片、保证书、私生子的证据、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以夫妻名义对外活动的证据等,无论是哪种证据形式,对方都有可能全盘否认,或作一些逻辑上不通的辩解。有的人可能会担心,法官会不会被对方的说法蒙蔽了眼睛,拐跑了思路。其实,审理案子的法官绝大多数都是火眼金睛,他们不仅要依靠自己的审判经验,还要依靠自己的生活经验,善良风俗、逻辑的合理性等等,去辨别对方的辩解理由是不是成立。通俗地讲,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

其次,好不容易证明了“出轨”的事实也只是完成了第一步,能不能通过证明“出轨”的事实,达到让对方“净身出户”的目的呢?

那我们再来说说什么是“净身出户”,所谓净身出户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什么都不给对方净身出户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大家在生活中习惯使用的口语。

想达到“净身出户”的目的,通常是通过协商的方式,出轨方会担心自己出轨的丑事被宣扬出去,影响自己社会形象和声誉,这时出轨方通过让出自己那部分的财产来达到明哲保身的做法协商阶段顺利的话,达到“净身出户”的目的也不是不可能,另外,协商也有协商的策略,要讲究方法。但是现实中,如果家庭财产比较大,尤其是北上广深,一套房子就几百上千万,想达到“净身出户”的目的其实挺难的。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而无过错方又坚持要求离婚的,只能到法院起诉,但通过法院判决让出轨方净身出户几乎不可能。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均等分割,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照顾有子女一方及女方,照顾无过错方。有个问题需要跟大家说明,“出轨”并不意味着可以要求出轨方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很多出轨受害方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获得了对方出轨的证据,就想在离婚时要求对方支付一大笔精神损害赔偿金,结果却得不偿失。事实上,“出轨证据”需要达到“重婚”或“与他人稳定同居”的程度才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就算构成“重婚”或“与他人稳定同居”法院也不会判令过错方净身出户,这是因为,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在婚姻中表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婚姻中财产的取得和积累也过错关系不大法院要综合考量,既要考虑过错、也要考虑财产来源;既要考虑现在的财产分割、又要考虑未来当事人的生活客观需要总之要考虑许多的因素,看似在情理上对无过错方不尽合理,但也是法院着眼全局、综合执行操作等问题的整体权衡。

总而言之,我们普通人认为的“有证据”不等同于“有出轨证据”,“有出轨证据”也不等同于这些证据能达到我们的目的。所以正确的做法是,如果对方有出轨行为,我们就尽力去获得证据,然后争取道德的天平倾向于自己,掌握谈判优势,同时去争取在夫妻财产的分配过程中适当的向无过错方倾斜。

有人说,婚姻的成功取决于两个人,而一个人就可以使它失败。我们说,失败的婚姻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正确的方法对待离婚,如果缘尽局散,那我们就好好说声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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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东红)家事法律事务部由王东红律师创办,由多名具有丰富婚姻家庭案件经验和良好教育背景的职业律师、律师助理组成,主要业务为婚姻、继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债权债务、涉外家事争议的诉讼、调解、谈判,家庭事务及财产的法律规划、风险防控及纠纷处理。致力于探索推动法治社区的建设及以无讼的方式化解家庭法律纠纷。团队实务操作熟练,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家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团队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一揽子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方案的同时,更着眼于做好家事创新法律服务的研究,同时还热衷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儿童防性侵的公益法律活动,更着重关注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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