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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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师王东红,今天我分享的内容是关于“婚恋中的花式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猛得听到这个题目,可能很多朋友不太明白婚恋中的“花式协议”指的是什么?其实,通俗的讲,就是在婚恋期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一方或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承诺书”之类的字条。
这样的协议签署的背景通常是,双方互不信任,互相约束,共同签署了“任何一方不得有出轨或不忠行为,如果有就净身出户或赔偿巨额款项”,要么就是“一方出轨后被另一方掌握了证据,为了表达自己再也不出轨的决心,出轨一方自愿写下了这样的“保证书””,保证书通常会这样写道,“如果再有出轨或与他人的暧昧行为,我愿意净身出户,我无权提出离婚等等”。这样的字条这样的保证书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我们知道“净身出户”这个词并不是法律术语,但我们可以根据日常生活中的语言习惯理解为“不要求分割财产”或“放弃所有财产”的意思。别看这短短的几句话,在法律上却要仔细分析。
首先要知道,“放弃所有财产”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重大处分行为,这个行为在法律上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如果一方放弃了所有财产,却导致自己无法生活,那这样的放弃是不会法律认可的。再比如,如果一方放弃的财产数额很大,对放弃一方是非常不公平的,或赔偿额度远远超出了其家庭正常的经济能力,那这样的约定也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其次,“出轨和不忠”的行为要有证据予以支持。以“出轨和不忠”为前提条件而“赔偿或放弃财产”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这就需要满足“出轨和不忠”的条件只有满足这个条件,才能评价“放弃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出轨和不忠”的行为压根没有证据证明,那么“放弃财产”的约定也无法被支持。
第三,在这样的字条里,如果写“一方无权提出离婚”,或者“不得起诉,不得请律师,不得向第三方控告”等等这样的字眼,都限制了一方的基本权利,都是无效的。因为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基本权利,人生而有之,不能被放弃。
在现实中,还会有“分手协议”“无理由的赔偿协议’,这些通常都是因为恋爱关系,或不正当男女关系,或“被小三”等关系引发的。有时候,这类协议会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偿还借款,但实际上又没有出借行为的发生,在法律上没有真实出借行为的追讨行为不能被支持。这类协议有时会约定给非婚生子女巨额的抚养费或赠予一部分财产,可是如果一方有婚姻,那么支付巨额抚养费的钱要来源于TA的个人财产,而不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他赠与给非婚生子女的财产也要来源于其个人财产,不能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有一个法律问题,除非赠与财产已经交付,否则可以随时撤销。再比如,有的字条会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或青春损失费,通常是有家庭一方对“小三”或“被小三”一方做出的赔偿,赔偿金额也要与其支付能力相适应,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并且不能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等。
说了这么多,我们可以应该了解了,别看小小的一方字条,却承载着巨大的责任和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也是秉持了谨慎和保守的态度,为此,提醒听众朋友们,应谨慎对待这类协议的效力,既不能对这类协议有过高的期待,同时在签署时要尽量保障这类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性。人与人之间感情的升华是需要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的。是需要双方共同“经营”的,靠协议约束的婚姻或恋情是不会长久的。
团队介绍
京师(东红)家事法律事务部由王东红律师创办,由多名具有丰富婚姻家庭案件经验和良好教育背景的职业律师、律师助理组成,主要业务为婚姻、继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债权债务、涉外家事争议的诉讼、调解、谈判,家庭事务及财产的法律规划、风险防控及纠纷处理。致力于探索推动法治社区的建设及以无讼的方式化解家庭法律纠纷。团队实务操作熟练,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家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团队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一揽子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方案的同时,更着眼于做好家事创新法律服务的研究,同时还热衷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儿童防性侵的公益法律活动,更着重关注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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