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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红律师 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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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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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你为我留下了什么

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原因会导致收养关系的发生,比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例如哥哥去世,弟弟为了照顾遗孀收养侄子;也很多名人为了公益收养一些孤儿,例如韩红收养孤儿,还有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俗话说生恩不如养恩大,当养子女与养父母建立了收养关系,养父母死后养子女该如何继承遗产,下面我们就来研究一下这问题。

案件概况:

王先生与江女士婚后多年一直无子女,而王先生的堂哥有两个孩子。由于王先生堂哥夫妇两人身体不好,无法同时照顾好两个孩子。200510月,王先生将堂哥的小儿子王甲(6周岁)收为养子,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20108月,王先生夫妇因感情破裂离婚,王甲随养母江女士生活,王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双方离婚后,江女士未经王先生同意将养子王甲改为江甲。20129月,王先生遇车祸身亡,留有6万元遗产,江女士认为应有江甲来继承,而王先生的母亲表示反对, 同年12月王先生的堂哥夫妇也因重病相继去世,留有10万元遗产,王甲的哥哥(已成年)认为这笔遗产应由自己全部继承,而王甲认为其有继承权,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诸法院。

案件争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王先生的母亲认为王先生与江女士已经离婚,且养子随江女士生活,所以养父子关系已经解除,另外江女士未经王先生同意就将养子的姓名变更,因此王甲无权继承王先生的遗产。2.王甲的哥哥认为王甲已经送给王先生收养,已不属于家里人,因此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而王甲认为自己既是王先生的养子,又是王先生堂哥的亲生儿子,因此,王甲对于王先生与王先生堂哥夫妇所留遗产自己都具有继承权。

本案争议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养子女对于养父母的财产是否有继承权,其二,养父母离异后,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财产是否还有继承权,其三,养子女对生父母财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对于第一个问题,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他们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养子女对于养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确立后,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无论养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对方都不得借口不是亲生子女而拒付抚养费。所以养父母离异后,养子女对其财产还有继承权。

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抚养法和继承法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双方不再有抚养、赡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所以养子女对生父母财产不再有继承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四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律师点评:

1.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由于王先生和江女士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所以本案中王先生和王甲的养父子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认为王先生与王甲的养父子关系因王先生夫妇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的主张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2.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能因养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如果养父母要解除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须达成书面协议或是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由于本案中,王先生没有办理任何要对王甲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或证明,因此虽然王先生夫妇两人离婚,且后来王先生在车祸中身亡,但王先生对王甲的收养关系依然存续,王先生的母亲无权剥夺王甲对王先生的遗产的继承权。

3.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也可以保留原姓。因此王先生的母亲以此剥夺王甲对王先生遗产的继承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对于江女士擅自更改王甲姓名的行为也应当予以批评,因为王甲的姓名是在王先生与江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起的,在双方离婚后,虽然王甲随江女士生活,但王甲还是双方共同的子女,在王甲成年前,如果不是王甲主动提出更换姓名,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更换王甲姓名的,都应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以尊重对方对孩子的感情。综上,王甲对王先生的遗产拥有继承权。

4.王甲的亲生父母去世后,王甲无权继承他们的遗产,因为王先生对王甲的收养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所以依照法律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王甲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已经解除。同时,王甲的生父母去世时,王甲尚未成年,不可能在生前给予较多的帮助和赡养,因此,王甲没有权利继承生父母留下的遗产,而王甲的哥哥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在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生父母的全部财产是无可争议的。

东红律师团队提醒:

1.养子女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有一个前提,即双方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而收养的成立需要满足收养法关于收养的基本条件,并且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继承权。但现实中养子女在继承中由于很多原因,在继承中会遇到不少阻力。表现最多的是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未有收养协议的;未办理收养公证的;及未办理收养登记的。这些情况就要根据事实的状况进行了解来确定是否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如果是事实收养享有继承权,所以养父母收养子女应办相应的收养手续。

2.要区分收养、寄养、抚养三者的区别。收养是指收养他人之子女为自己之子女,而在法律上视同亲生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此时养子女有继承权寄养又称托养,仅是父母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受托人和被抚养的子女之间并不发生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该子女与其父母仍有亲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并未转移。此时被寄养人无权继承委托人的遗产。抚养,即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保护和教育的责任。收养法第17条特别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不适用收养关系。此时,仍然不具有被抚养人不具有继承权。

3.如果养子女对亲生父母生前赡养较多,后又妥善安葬依法适当分得亲生父母遗产,但是作为养子女对养父母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由亲生父母遗产不影响该继承权的享有,如果亲生父母想把财产全部留给自己送养他人的子女,应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理。

4.199241收养法生效后,收养要履行法定的收养手续,有配偶者未经配偶同意单方收养子女是无效的,即便是事实收养关系,也需要收养人有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如果配偶一方不同意收养,就不能认定其与另一方单独收养的子女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该养子女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在继承案中往往争夺遗产的是有血缘关系的同胞兄弟姐妹,或是多年生活在一起的养兄弟姐妹之间希望看到了这篇文章能为你们答疑解惑也希望你们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

团队介绍

京师(东红)家事法律事务部由王东红律师创办,由多名具有丰富婚姻家庭案件经验和良好教育背景的职业律师、律师助理组成,主要业务为婚姻、继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债权债务、涉外家事争议的诉讼、调解、谈判,家庭事务及财产的法律规划、风险防控及纠纷处理。致力于探索推动法治社区的建设及以无讼的方式化解家庭法律纠纷。团队实务操作熟练,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家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团队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一揽子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方案的同时,更着眼于做好家事创新法律服务的研究,同时还热衷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儿童防性侵的公益法律活动,更着重关注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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