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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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211692889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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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平浪静的日子人们不会认识你,你的绿军装是最普通的颜色,花好月圆的时刻,人们不会留心你,你的红帽徽在远方默默闪烁,而每当天塌地陷的时刻人们总是想起了你,摸爬滚打从不叫苦,顶风冒雨巡逻站岗。军人基于保家卫国的特殊性,国家会对病故军人、牺牲军人家属一定的抚恤金,但是军人抚恤金是否是遗产呢?下面我们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案件概况:
丁先生生前是一位军人,被告王女士与丁先生于1980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婚生子女。原告丁甲、丁乙、丁丙系被继承人丁先生与其前妻所生子女,被告王甲系王女士与其前夫所生子女。丁先生于2013年10月15日去世,丁先生去世后,其生前所在部队发放抚恤金30万元,三原告与二被告就丁先生抚恤金的分配,无法协商一致。丁甲、丁乙、丁丙诉至法院请求对上述抚恤金由丁甲、丁乙、丁丙王女士、王甲五人平均分配。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军人抚恤优抚条例》第15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律师点评:
1.本案的争议点在于丁先生的军人抚恤金是否是遗产,并由近亲属共有。王女士与王甲均认为丁甲、丁乙、丁丙对其父亲丁先生没有尽赡养义务,且其均为成年人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且不属于丁先生生前需要抚养的人,不符合抚恤金分配对象,王女士作为丁先生的配偶,生前对丁先生尽了扶养义务,且王女士已经75岁高龄,患有疾病无劳动能力,其退休金不足以维持开支,应一人全部享有丁先生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
2.对于军人抚恤金分配的争点应首先明确军人抚恤金的性质。军人抚恤金是已故军人生前所在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配偶或生前所扶养人的金钱形式抚慰,是已故军人生前所在单位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是军人死亡后才产生的财产,不属于遗产,性质上属于其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从而抚恤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还应包括其父母、子女等。因为抚恤金的产生,与死者死亡密不可分,虽然在性质上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遗产实质上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便属于继承人共有,而抚恤金属于近亲属共有,故抚恤金的分配上可以参照遗产分配方式进行分配,所以,对于丁先生的抚恤金可以在王女士、王甲、丁甲、丁乙、丁丙5人之间平均分配。
3.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和《军人抚恤优抚条例》第15条规定,本案中原告丁甲、丁乙、丁丙作为丁先生的子女,被告王甲作为与丁先生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告王女士作为丁先生的配偶均有权分割抚恤金。原被告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解决,因其无法协商一致,且抚恤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则可以通过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在遗产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公平、合理分配。本案中,被告王女士现每月有3000元的退休金收入,有房屋居住,有其儿子王甲照顾,不属于丁先生生前抚养的人,故抚恤金应在丁先生的配偶王女士,及王甲,丁甲、丁乙、丁丙五人之间平均分配。
东红律师团队提醒:
1.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遗产有时间上的特定性,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作为划定财产物质范围的时间点。之前产生的财产为遗产,之后产生的财产就不能称为遗产。而军人抚恤金对已故军人近亲属在精神上予以抚慰的补偿金,以死者的死亡作为发生原因的,或者说是以划定遗产范围的时间点之后产生的财产,是死者生前无意思表示无法预期和控制的财产,因此不应属于遗产的范围。
2.军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继承规则进行分配。通常情况下,军人抚恤金在近亲属之间平均分配,但因遗产分配规则中,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禁承认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等相关法律规定,所以既要保护已故军人近亲属对抚恤金享有的同等权利,也要充分救济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且目前生活困难的亲属,还要惩罚对死者生前不尽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3. 因革命军人致残、牺牲而发放的抚恤金依照我国兵役法的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军人抚恤证和一次性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是发放给残废军人的,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的,我国兵役法规定的应由国家一次性发给家属一笔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属于军人家属所有,军人死后不能作为其遗产处理。
真正的男儿你选择了军旅,真正的军人你扑向了风雨,世上有那么多的人离不开你,所以作为军人的家属是应是何等的骄傲。但是由于军人岗位的特殊性,往往因其牺牲或病故国家会给予很高的抚恤金,这就可能导致已故军人家属之间对抚恤金分割的纠纷,看完这篇文章后,衷心的希望能驱散军烈属们的苦恼并对令人尊敬的军烈属们有所帮助。
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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