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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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211692889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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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也许昨天还在谆谆教诲自己的老人今天就已经驾鹤西游了。作为成了家的人,除开要对自己的长辈多加孝顺之外还需要对将自己的爱人培养成人的长辈奉献自己的孝心才是。俗话说孝感动天,那么作为“外人”的你的付出,真的只是白白付出,不能得到回报么?
案情简介:
王天与吴天共育有5个子女,长子王小天与胡小天是夫妻关系,后王小天于1987年去世,王天于2006年8月去世,吴一于2013年6月去世。
王一去世后,吴天的医保账户便和胡一的账户合并在一起,因此吴天的看病就医就一直由胡小天陪同,而且胡小天亦按照吴天的生前遗愿同王天的其他几个孩子在某某镇某某村购买了墓地,2013年6月吴天病故,胡小天亦参与履行了安排后事的义务。王天、吴天生前未留有遗嘱及遗赠协议。王天的其他几个子女便启动了遗产继承程序,而胡小天为了行使继承权与王天的几个子女反复沟通,后因遗产继承问题争执不下,遂诉诸法院。
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14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律师点评
1、继承法明确规定,我国的继承方式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一般无血缘关系的继承大多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但是《继承法》第14条和第12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特例。
2、继承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就是女婿或者儿媳在丧偶后如果能对公公婆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律就赋予他/她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在本案中,胡小天向王天的其他子女主张的法律基础。
3、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儿媳和女婿没有独自生活的能力,且在被继承人在世时一直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法院可以根据相应的情况适当分给他/她一些遗产。这是一种照顾性的行为。
东红律师团队提醒:
1、若非《继承法》的第14条规定的情形,而是被继承人直接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遗产交给非血缘关系的儿媳女婿的情况,严格意义上讲叫做“遗赠。”
2、遗赠与继承由些许不同,因为继承的行为在法律的规定是一种消极表态的行为,即除非自己提出不继承否则是视为继承人是接受继承的。而遗赠则需要受遗赠人积极表态,即要用自己的实际动作或者在口头上、书面上等行为表态自己接受这个遗赠才可以。
3、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表示接受遗赠的时间是两个月,该期间不适用中止和中断。即,超过两个月没有表态就视为放弃遗赠。
其实没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关系还有很多,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之间以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这篇文章主要探讨的是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之间的继承行为,上述的其他关系我们会在后面专门再来与大家讨论,如果您感兴趣的话请持续关注我们的文章动态。
团队介绍
京师(东红)家事法律事务部由王东红律师创办,由多名具有丰富婚姻家庭案件经验和良好教育背景的职业律师、律师助理组成,主要业务为婚姻、继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债权债务、涉外家事争议的诉讼、调解、谈判,家庭事务及财产的法律规划、风险防控及纠纷处理。致力于探索推动法治社区的建设及以无讼的方式化解家庭法律纠纷。团队实务操作熟练,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家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团队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一揽子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方案的同时,更着眼于做好家事创新法律服务的研究,同时还热衷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儿童防性侵的公益法律活动,更着重关注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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