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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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211692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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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根据自身真实意愿订立遗嘱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并在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不需要子女签字,反而在子女以见证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可能会使遗嘱具有形式瑕疵,因而被认定为无效。
在法定的六种遗嘱形式中,有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可能涉及到见证人的签字。如果子女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字,可能使遗嘱产生重大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禁止担任遗嘱见证人的范围,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遗嘱人的子女作为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禁止担任见证人,禁止在遗嘱上签字。同时,遗嘱见证人必须由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人担任,这样才能尽可能保证遗嘱的客观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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