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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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半路夫妻"的财产继承问题,向来是重组家庭最关心的法律话题。尤其是当一方突然离世,婚前财产尤其是房产的继承归属往往牵动多方利益。经常也会有客户咨询:"再婚后,对方婚前买的房子我有权继承吗?"今天我们就结合《民法典》解析这个问题,带您避开财产继承的认知误区。
一、婚前房产的“双重身份”:兼具“个人财产”和“潜在遗产”性质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说明婚前房产的“双重身份”。张女士与李先生再婚后第三年,李先生突发疾病离世。面对李先生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张女士主张继承权时,却遭到李先生子女的强烈反对:"这房子是我爸婚前买的,和你们婚姻无关!"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个规定意味着无论该财产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只要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属于遗产。因此,按照《民法典》1063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虽然婚前房产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但个人生前财产在去世后会自动转化为遗产是不争的事实。只要产权清晰无争议,婚前房产将与其他遗产一并进入继承程序,等待继承人的分配。
【律师提醒】婚前房产的"个人属性"仅存在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旦财产的所有权人离世,其身份立即转变为"遗产",继承规则随之启动。因此,婚前财产既是个人财产,也是未来潜在的遗产。
二、再婚配偶的继承权:有资格,但未必能“全继承”
我们通过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来解析再婚配偶的继承权:王女士与再婚丈夫共同生活12年,丈夫去世后,婚前房产由其子女独占。经过法院审理,王女士获得了相应的遗产份额。那么,王女士继承权的实现路径是什么呢?
首先,确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王女士作为配偶,与丈夫的子女、父母,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其次,在无遗嘱情形下,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比例应均等。
再次, 如果王女士满足《民法典》第1130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情形,分配遗产时应对其予以照顾,可以适当多分。
【律师提醒】无遗嘱情形下,再婚配偶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继承比例应均等,但如果满足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扶养义务或主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那么分割遗产时法院会予以照顾,适当多分得遗产。
三、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规则
在2019年北京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刘先生通过遗嘱将婚前房产全部留给再婚妻子,其亲生子女起诉主张遗嘱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再婚妻子继承了全部房产。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可直接推翻法定继承规则,排他性继承遗产。
其次,一份遗嘱往往涉及重大财产的处分,因此法律上对各式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十分严格,力求通过严谨的形式最大限度地无歧义保证立遗嘱人真实意愿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提醒】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最大化实现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意愿分配遗产的目的,但不是每个家庭都适合写一份遗嘱。是否写遗嘱以及何时写遗嘱受制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远近亲疏。订立遗嘱后如何保管遗嘱以及去世后如何公布遗嘱是遗嘱能否最终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
本团队办理涉外家事案件已有十年以上,上述观点及论述同样适用于涉外家事案件。
结语
婚姻关系的缔结不仅是情感的联结,更是法律关系的重构。对于重组家庭而言,提前做好财产规划既是对婚姻的负责,也是对家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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