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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红律师 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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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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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恶意串通他人转移财产败诉的办案手记



京师法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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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诉讼部主任王东红律师


关键词:家事诉讼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纠纷 恶意串通 转移共同财产 房产买卖合同 抵押 善意取得 共有财产处分 真实的付款关系 单独所有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张某系夫妻,两人于1989年登记结婚。2010年双方贷款共同购置了位于平谷区某处的房产一套,还款帐户为张某的公积金帐户,不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


2014年年初,王女士突然得知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与刘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约定,张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出售给刘某,刘某支付相应的房款。除了这份合同,张某还为刘某签署了收到首付款的收条,同时,张某还签署了承诺书,称此房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妻子王女士无关。为此王女士诉诸法律,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办案概要


这是一起轰动整个平谷的案件,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如果用一句话来介绍的话,整个案情就是,丈夫瞒着妻子将房子卖给第三人,妻子知道后起诉要求确认买卖无效。但围绕着这个核心所发展出的情节比电视剧有看头的多。


2014年年初,我突然接到了一个女孩的求救电话,称自己的父亲下落不明,家里来了好多要债的,看起来像黑社会,这些人把母女三人赶出了家门,霸占了价值千万的城区中心地段的商铺。母亲和姐妹两人多次受到这些人的半夜骚扰,惊恐万分,女孩紧急向我求助。姐妹两人甚至到区公安局门口静坐抗议公安人员不作为,不出警,出警不处理。


后来,随着事情的不断发展,在我的指导下,他们逐步从惊恐中走出来,开始逐步推动维权行动。在这个过程中,我也逐步了解了这个特殊的案件。


为他们提供了最具操作性的法律意见后,他们自行撬开被霸占的商铺门锁,在警察不情愿的配合下,收回商铺自用,又依靠自已的力量将被霸占的住宅收了回来。当“混混”们再次想抢占商铺的时候,几个老弱病残在唯一一个壮劳力的带领下,拿起自卫的“武器”——菜刀、斧头直奔“混混”们而去,“混混”们落荒而逃,被捉住的几个“混混”也被送进了警车。


后来,为了避免平谷最繁华地段的商铺再次被抢占,他们在商铺门口贴满了声讨的大字报及横幅,不惜将自家丑闻昭之天下,以确保自身及财产安全。


说了这么多,似乎还没有交待“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面临如此境步。但事实就是如此,我和当事人一家至今都无法准确地的说出“究竟发生了什么”才会如此境遇。但通过不断深入地办案,整个真相似乎又呼之若出。


女孩的父亲张某本是一名在职警察,突然自行离职下落不明。事情刚刚发生后,谩天的流言无法看清真相,有人说,借了别人的高利贷躲起来了,贷台高筑达几千万。有人说,张某跟第三者跑了,之前还生了孩子。为了弄清真相,我们通过法院查询到涉及张某的多起案件,有借贷纠纷,有抵押权纠纷,有房屋买卖纠纷。这些案件看起来更像虚假诉讼,目的可能是为了通过合法手段抢夺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厘清这些案件,我们确认了诉讼思路,先确保最关键的、最有把握的住宅房产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介入进去,防止原被告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达到抢夺财产的目的。


我们可以以第三人身份请求参加诉讼,也可以以原告身份另行提起诉讼,为了防止对方撤诉溜走,我们选择另行起诉的方式。被告则确定张某与刘某为共同被告。


起诉后,张某仍旧下落不明,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履行法律程序。正式开庭的时间,平谷区人民法院组织了多达百人的旁听,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社区开庭审理。


庭审中,出庭应诉的刘某陈述自相矛盾,破绽百出,遭到了旁听人员的哄笑。




争议焦点


双方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刘某持有的“首付款收条”能否作为付款的凭证?刘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


刘某认为自己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理由是:1、刘某以持有张某出具的“收条”,主张自己已经支付了五十万元首付款。2、以持有张某出具的“承诺书”,主张张某自认该房产为某个人财产,与妻子无关。3、以房产证上注明的“单独所有”为由,认为房产系张某的个人财产。4、公积金还款帐户系张某的个人帐户,与其配偶无关。5、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是真实意思表示。


经审理,法庭查明的事实还有:在本案之外,两被告之间尚有另一起诉讼,即张某向刘某借款五十万元,借款的日期为张某与刘某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的同一日。不仅如此,张某还用房产证办理了抵押借款,以保证到期偿还债务。


我作为王女士的代理人则认为,依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被告刘某的行为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106条:1、被告刘某不是善意取得,刘某明知有其他共有人,也明知房产位置,却没有尽到审查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的注意义务,掩耳盗铃般地让张某自我证明,不具法律效力。2、交易价格不是市场价格,合同额远低于市场价格的30%,况且,这个价格还包括了办理过户所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如果扣除各种税款,房价只能是实际房价的50%强,且出售价格与原告购房时的价格相当,不符合常理。3、房子未办理变更登记,依法不发生产权变动的法律效力。4、收条不能证明真实的支付关系,大额支出需提供资金往来证明。况且除了首付款外,余款尚未支付。5、产权证上记载的“单独所有”仅是登记的内容,不能否认房产依法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6、公积金贷款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夫妻两人同时签署,有充足的事实及依据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6、按照刘某的逻辑,其不仅支付了50万首付款,还于当天向张某出借了50万,除此以外,还要替张某偿还银行贷款若干,更可笑的是,还用自己购买的房产抵押偿还自己的债务,诸多的行为不具合理性。



裁决宗旨


法庭审理细致全面,全部采纳了原告方王女士的意见。现截取部分判决内容,以期部分还原精彩的庭审过程: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告刘某称其在与被告张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当日,给付被告张某购房定金50万元,并对此提供署名张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及房款收据,但对此被告张某未出庭予以陈述,故本院无法确认双方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以及被告刘某向被告张某支付50万元房款的事实;即便被告刘某的前述主张能够成立,其在尚欠被告张某45万元购房款的情况下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清余款,而在合同签订当日又与被告张某达成借贷合同关系,出借给被告张某借款50万元,同时被告刘某对已购买的房屋又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其债权,此种在买卖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有悖交易习惯和常理;综上,两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虽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但因该合同缺乏真实性,故对当事人不产生约定力。


此外,两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当日为被告刘某出具声明,该声明中已明确载明被告张某有配偶的事实,而被告刘某在明知此事实的情况下,并未向原告王女士核实房屋的权属情况,却仅凭被告张某单方出具的声明而确认房屋的归属,故不能认定被告刘某购买房屋的行为系善意。两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已侵犯了原告王女士的合法权益,故应认定无效。



结语


一审判决后,出庭应诉的被告刘某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看似这个案件完美落幕,但围绕这个家庭的其他案件还在继续。这个故事还有很多悬念未解开,但这些都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在律师的帮助下,这个本以破碎的家庭保全了自己最重要的资产——房子,并学会勇敢地面对以后随时突发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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