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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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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律师详解避坑指南

引言

作为最接地气的自书遗嘱因无需见证、随时可写的特性,成为许多人首选立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看似是一张纸+一支笔的简单组合,但落到实处并不容易2017年北京西城法院公布一份该院近年来审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报告显示,“该院审结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自书遗嘱纠纷占60%,而其中更是约有20%的自书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2023年10月26日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及“遗嘱效力争议最大,调研涉及101遗嘱继承案件中,有92份遗嘱被确认有效,有22份遗嘱被认定无效,无效比例接近20%,其中自书遗嘱有4份无效。”通过上述数字可以发现,随着公民法律素养的显著提升,遗嘱的订立越来越规范,其中自书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但也不乏被认定无效的诸多案例。司法实践中,否认自书遗嘱效力的理由多种多样,哪些成立,哪些不成立,本文将透过真实案例进行解析。

 

一、自书遗嘱的四要素

《民法典》第1134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必须同时满足四要素,缺一不可。

首先,遗嘱的全文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这意味着从开头到结尾的每一个字都需出自遗嘱人本人之手,打印文本或他人代笔的内容都有导致遗嘱瑕疵的风险,甚至会被认定无效。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老人因年迈体弱导致书写困难时才想要订立遗嘱,于是便交由身边人代为记录或打印成稿后由老人签字,此类行为看似省力,实则并不符合笔书写的要求。

其次,遗嘱人必须遗嘱末尾亲笔署名。

这一签名是确认遗嘱真实性的核心标识,法律明确排除了以盖章、按手印等替代方式的合法性。实践中曾出现使用个人印章代替签字的方式盖印章而未签字,最终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的案例。此外,签名需清晰可辨,如果因字迹潦草导致无法识别和确认身份极有可能引发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司法实践中,法官重点关注立遗嘱人签名的真实性,当签名为真实时,没有相反证据时就会推定整篇遗嘱都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签字”是老人真实意愿的“载体”。

再次,遗嘱必须完整注明年、月日三项时间要素

时间要素是判断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关键依据;另一方面,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下,日期是确定最终效力的核心标准。如果仅仅注明“某年某月”或“某年春季”而未写明具体日期,因无法核实确切时间,认定该遗嘱形式瑕疵导致无效。若遗嘱中出现涂改,且涂改内容为遗嘱的核心内容,必须在涂改处另行签名并标注涂改日期,否则遗嘱有不被认可的风险

第四,除了上述形式三要素外,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表达清晰无歧义。

自书遗嘱这种零门槛特性决定了形式合规是强制性规定,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形式与内容相比,内容合法、表达清晰、没有歧义是遗嘱被认定为有效的另一重要因素。如果能严谨表达最好,但如果遗嘱订立的时机和条件比较仓促,则内容须符合一般认知的表达水准。

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份额,同时也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会被认定部分无效进而被调整遗产份额。




二、自书遗嘱的优势和风险

1、自书遗嘱的

  首先,自书遗嘱的便捷性尤为突出。立遗嘱人无需预约公证处或律师,也无需第三方介入,只需一支笔一张纸,即可随时随地进行书写。老人可以在家中安静地完成遗嘱,而不必奔波于公证机构之间。

  其次,自书遗嘱具有高度的保密性。由于整个过程完全由立遗嘱人独立完成,内容无需向他人透露,有效避免了因提前公开财产分配方案而可能引发的家庭矛盾。例如,在重组家庭或存在复杂亲属关系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通过自书遗嘱在不惊动任何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财产分配。

  此外,自书遗嘱的成本极低。与公证遗嘱或代书遗嘱相比,它无需支付公证费或律师服务费更不用四处寻找适格的见证人。立遗嘱人只需确保形式合法、内容清晰,即可完成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这种低成本特性使得自书遗嘱成为许多人首选的财富传承工具。

  然而,尽管自书遗嘱具备上述这些优点,其法律效力的实现仍需严格遵循法定形式要求,否则可能因形式瑕疵而导致无效。因此,在享受其便捷、保密和低成本优势的同时,立遗嘱人也需对其缺点保持高度关注。

2、自书遗嘱的风险

  首先,立遗嘱人通常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在书写过程中容易出现形式或内容上的瑕疵。例如,未亲笔书写全文、漏签姓名或未注明完整日期等疏漏,都可能导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现实中,许多老人以书信或便签的方式将遗产分配的意见记录下来,极有可能因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引发身后争产。

  其次,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容易受到质疑。由于缺乏见证人或公证程序的佐证,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后可能对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质疑立遗嘱人在书写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司法实践中,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虽有规定,但并未完全统一,如果有其他证据佐证自书遗嘱为立遗嘱人亲笔书面则能有效避免这类争议,我们建议可以用同步录像形式进行证据补强。另外,订立遗嘱时老人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尤其是患有脑部疾病的老人,去世后更容易引发子女对遗嘱效力的争议。我们建议订立遗嘱前,由专业医疗机构作出行为能力鉴定后再立遗嘱。

  再次自书遗嘱由于缺乏专业指导,容易因表述不清而引发歧义。立遗嘱人可能使用模糊的语言描述财产或继承人身份,“照顾我多的人分得一部分财产”,这样的描述既未明确如何判断谁是照顾多的人,亦未明确具体份额这种表述成为争议的导火索。




三、自书遗嘱中的轻微形式瑕疵可能是“致命错误”

1、自书遗嘱形式不规范存在多处瑕疵。

2022年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的典型案例(2019)京0109民初23981号案中,涉案遗嘱有先后两份遗嘱,在先遗嘱订立后立遗嘱人处分了遗嘱中的部分财产,后立遗嘱中有遗嘱继承人的修改笔迹,最终,海淀法院认定案涉两份遗嘱均不能作为处理遗产的依据。

我们代理过同类案件,涉案的自书遗嘱中有涂改,庆幸的是涂改前后核心内容并未有实质变化,且涂改人为立遗嘱人本人,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因此 ,自书遗嘱的订立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遗产范围必须明确且具体,遗嘱全文避免有歧义,避免修改,遗嘱草稿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遗嘱,除立遗嘱人的笔迹外其他任何人的笔迹都不应出现在遗嘱中。

2、自书遗嘱全文系打印,仅落款处签名为亲笔书写。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2024)京01民终10603号案中,涉案的自书遗嘱中除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形成,落款处有四处见证人签署,全程视频佐证证明遗嘱订立过程。最终法院认为,案涉遗嘱符合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视频显示立遗嘱人明确表达了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其签名及按手印的行为系在见证人全程见证下完成。

民法典》生效前,打印遗嘱尚不属于有效的法定遗嘱类型,实践中打印遗嘱要么被认定为自书遗嘱,要么被认定为代书遗嘱。《民法典》生效后,打印遗嘱成为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即使在《民法典》生效前订立的打印遗嘱也仍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我们代理过上述同类案件,我方提交的律师见证《遗嘱》落款处有立遗嘱人本人及见证人签名及捺印,内容和年份均为打印,月日为手写,最终海淀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认为:“虽然落款处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字,立遗嘱人和见证人所注明日期中的年份虽然为打印而成,但视频录像中体现了订立遗嘱的时间,可认定遗嘱完成时间为某年,……对该遗嘱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3、遗嘱全文及签名均本人书写,但日期非本人书写。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京01民终9250号案件,涉案遗嘱中落款处时间中的月日非立遗嘱人书写,其余内容全为本人书写,一审法院认为遗嘱有效,二审法院改判认为遗嘱无效,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2条第1款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曹某主张依据自书遗嘱继承,其应证明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但其无法证明案涉遗嘱的订立时间,应承担不利后果,案涉遗嘱中的“月日”非继承人本人亲笔书写,因此该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这则案例更加提醒我们,订立自书遗嘱时,务必要立遗嘱人全程亲笔书写,亲笔签名,签署完整年、月、日时间要素,这是刚性自书遗嘱订立的法定形式要件,千万不可有侥幸心理。


总结

  一份遗嘱背后承载着立遗嘱人处分财产的自由意志和美好愿景,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仅实现了家庭财富的完美传承,更是体现了对家人的责任与关爱。对于重视隐私且具备基本法律素养的群体,订立一份自书遗嘱实乃优质高效之举,但对于家庭关系微妙、财产类型复杂多样的家庭来说,自行订立遗嘱则面临着极大挑战和未知的风险,提前规划、严谨对待,才能让自己的意愿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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